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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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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保障教职工基本医疗,提高教职工健康水平,参照国家,省及合肥市医改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不含离休干部,享受省直保健待遇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行基本医疗资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措,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本医疗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按月共同筹措.学校以上年度全部教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投入;教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提留.退休教职工不缴纳基本医疗基金. 第五条 学校投入和个人提留经费构成校基本医疗基金,用作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和商业医疗(住院)保险,分别核算,分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帐户按下列规定逐月划入: (一)从工资中教职工提留的医疗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二)学校投入的基本医疗资金按合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按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1.5%计入,退休教职工按4%计入,个人帐户由校财务处的资金结算中心建立,统一制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 第七条 为教职工办理商业医疗(住院)保险的费用从学校投入的基本医疗资金中开支. 第八条 校基本医疗基金中用于统筹基金的部分单独列支,在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就诊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凭本人就诊卡在校医院挂号领病历就诊,取药,并将病历交还药房. 第十条 凡校医院不能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或疑难及危重症病人需转外院住院者,应持首诊医师记录的病历,经会诊科医师或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去本市内我校定点医院(安医,中医附院)门诊检查或住院治疗.急诊住院由经治医师酌情批准,次日须回校医院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在校外的急诊病人,可就近在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诊,复诊必须回校医院就诊. 第十二条 因疑难疾病确需转省外医疗单位就诊者,必须持有省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和省卫生厅办理转外地诊治的手续,经校医院审查后,方可转往指定的异地省级以上医院.结算时其医疗费先自付5%,余下部分按本市住院医疗费支付办法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派赴外地公务,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就近在当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诊. 第四章 药品使用及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及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 校医院门诊处方每次不得超过4种药,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量,肺结核,肝炎等特殊慢性疾病不超过30天量. 第十六条 在校外医院住院门槛费自付,校医院住院不收门槛费.在校外医院住院病人不准带药出院,但可凭医嘱回校医院取药(按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在外院就诊一律回校医院取药(不含急症),所缺药品由校医院当天代购.年老体弱者可送药上门. 第十八条 校医院所缺的检查诊疗项目,由会诊科医师审核后可在外院检查诊疗. 第十九条 集体活动不得从校医院无偿带药. 第五章 报销比例及范围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诊疗费从其个人帐户资金自付150元后,门诊,住院医疗费分别按下例规定报销. 1,门诊医疗费:按职工类别及"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给予报销,报销比例见表1. 表1 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标准 医疗费 校医院 校外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0000元 75% 80% 70% 75% >10000元 80% 85% 75% 80% 表2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标准 教职工类别 校医院 校外医院 在职 90% 80% 退休 95% 90% *:校外医院门槛费自付. 第二十一条 全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本人年工资20%以上的部分,按70岁以上,69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和在职教职工分别给予报销90%, 80%, 70%.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生育按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应自费和住院床位差价部分的费用):顺产在2000元之内,剖腹产在4500元之内,按80%比例给予报销,超过规定的部分自理.计划生育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工)伤医疗费报销必须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校医院,由校医院按规定报销.因公(工)伤残所致旧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100%,公(工)伤医疗费由学校专项列支.与公(工)伤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非报销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遵守或不符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 出国期间的医疗费. 第七章 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销医疗费的票据,必须是经校医院批准的外院(不含急诊)门诊检查诊疗费,住院费,报销时必须经会诊科医师审核病例,发票,用款清单签字后,院长审批,财务处核报. 第二十七条 门诊医疗费,每学期集中结算报销.住院医疗费由学校向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投保,由校医院每月初与之结算报销.其他时间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校医院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校医院看病取药,校医院按药品进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校医院就诊的各项检查,诊疗(检验,X光,B超,心电图,理疗,手术等)只收成本费的10%(治疗费免费). 第九章 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校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充分发挥校医院为全校师生员工的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十一条 校医院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病历的诊疗记录.按规定审核药品用量,严格审批外出诊疗费用.违者由校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支持校医院履行好相应职责;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要求,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如有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者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自开,私改处方或代人,冒名开药者,停止其享受校基本医疗基金一年,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自进校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退休教职工自退休之日起,按退休教职工报销比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基本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由校医院负责使用,校医疗改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修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医疗改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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