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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侦”要与律师、警察“三分天下”
“私侦”要与律师、警察“三分天下”
副标题:“私侦”要与律师、警察“三分天下”
发表日期: 2006-2-5 15:52:38   作者: 侦探   点击数 1159      

“私侦”要与律师、警察“三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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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侦探”业的尴尬处境使“福尔摩斯”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不合法的东西还能生存下去吗?最近有报道说“东北第一私家侦探”孟广刚要到北京开私家侦探所,想借中国加入“WTO”的喜气寻求这一行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孟广刚能够在北京立足,那么“私家侦探”业或许真的会出现一线曙光。

  社会需要私家侦探?

  时任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所长的孟广刚说,创办这家调查机构是因为当年他当派出所所长时,发现每年至少有10%的案件无法立案,其中有公检法司管辖之外的案件,还有大量的私家民事纠纷、个人隐私、社会名流纠葛等。1993年初,沈阳一位朋友说他的“小蜜”伙同其丈夫对他进行敲诈,碍于面子他又不好告到法院,就找到孟广刚,请他帮忙处理一下。这些事直接触发了孟广刚成立私家侦探所的念头,他的“克顿调查事务所”随后成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家侦探”说,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权或伤害,这时首先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但在面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时,当事人又不一定懂得怎样搜集、调查、使用证据,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而有这方面能力的执法部门又不一定能及时满足他们的需求,如果“私家侦探”不介入,他们中也就有人可能因证据不足或不利而败诉。

  另外,有些人打赢官司后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另一方却可能已经逃逸隐藏或转移了财产,众所周知的“执行难”使他们望而却步,而找“私家侦探”却可能提供另一条出路。

  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需要“私家侦探”的地方,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经营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调查;用人单位对雇佣人员的调查;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等方面。也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的许多领域需要“私家侦探”,所以,他们才大量涌现,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

  “私侦”要与律师、警察“三分天下”

  有“私家侦探”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调查取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警察的调查不会做到事无巨细,很多案件存在“调查真空地带”,“私家侦探”正可以填补这个“真空”,在非刑事案件调查中与警察、律师“三分天下”,各自行使不同的职能。

  记者在深圳暗访时,一位姓林的“私家侦探”为了强调他们的作用,举例说明了“私家侦探”与警察、律师分工的不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了订货合同,在前两单业务中,乙公司依约按时发货到了深圳,然而甲公司最后一次转去几十万元货款后,乙公司却迟迟没有发货过来,甲公司派人了解情况后不由大吃一惊:乙公司竟是一家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已人去楼空!甲公司报案后,经警大队派员调查两月,未果。最后,甲公司找到私家侦探机构,几经查访后终于发现了骗子公司的踪迹。在这个案子中,警察的作用是追查骗子公司,但一时无法查出结果;“私家侦探”经过调查发现骗子行踪后,又向警方提供线索,警方把骗子抓回来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律师介入。侦探公司再把调查所得证据提供给当事人律师,律师再补充完成调查取证程序,然后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骗子赔偿损失。在这里,“私家侦探”的介入调查可以补充执法机关的不足,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警方也确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事主而被挂起,但等待破案的人却心急如焚,三天两头往公安机关跑;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奔走起诉、控告疾呼却收效甚微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有人认为,“私家侦探”的出现利大于弊,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松绑”只是一厢情愿

  今天12月4日,记者在深圳市暗访了几家“私家侦探”机构,这些以“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为名开展侦探业务的公司几乎异口同声告诉记者,他们可以从事民事方面的调查工作,更有甚者表示他们也能对刑事案件的自诉部分案情进行调查,并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正规的、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公司,有固定的资产和法人代表。

  12月5日,记者带着暗访得到的一些调查机构的资料来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查询两家“私家侦探”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查,这二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是“市场调查、商务调查和信息咨询”,并没有他们所说的“民事调查”和“非刑事的诉讼证据收集”。注册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据我所知,深圳市还没有一家类似于“私家侦探”公司性质的调查机构,也没有允许他们进行进行民事调查。一些商务调查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和商务调查,可以对公开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但不得进行违法收集,否则就不单是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而是非法经营,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则要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没有允许“私家侦探”可以从事民事调查活动,公安部门更明文禁止成立“私家侦探”机构。那么,法院的法官们对“私家侦探”提供证据的采信问题是如何评价的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婉转地向记者发表了他们的意见:对此不予评价。

 

  暗访:“二奶杀手”躲躲闪闪

  2001年12月5日,记者在深圳市抄了几个“私家侦探”的电话号码。打通其中一个电话后。记者询问说:在某天桥上看到你们打出的广告,刚好我的朋友碰上点儿事儿,要咨询一下你们,看能否帮忙。对方谨慎地询问了记者要了解的情况后,表示可以和记者面谈提供完善的可操作的计划,对公司名称及规模却讳莫若深。

  记者又拔通了160,询问深圳可以提供民事咨询、调查服务的机构,160给了两家的电话。一家是咨询公司,另一家是商务调查公司。

  记者拨通了商务调查公司的电话,一位何先生仔细问了记者要问的情况,要记者到其公司详谈。随后,记者在深圳国贸大厦找到这家商务调查公司,在何先生递来的一份宣传资料上,记者看到这样的文字:本公司将遵循不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不通过任何非法途径的信条,为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非刑事的诉讼证据搜集、其他事务调查等。

  而最令记者感兴趣的调查是“非刑事诉讼证据搜集”,即民事调查(包括家庭事务的调查)。记者便让何先生为一位朋友调查是否老公将某人包了“二奶”的情况。

  何先生说,在开展业务时,我们首先会询问委托人想要调查到什么程度,然后再同客户签一个合同,派调查员进行工作。客户要调查到什么程度我们就做到什么程度,当然使用什么手段都可以,可以拍照、摄像等。我们还有专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比如如果要调查“二奶”的情况,我们可能要调查一个月,在这个过程中,每周向委托人汇报一次“二奶”的行踪。月底调查结束时,我们会为委托人提供一个总结报告。

  何先生反复强调他们是正规公司,和美国的平克顿侦探公司都有广泛的合作,不同于社会上的“私家侦探”。所以收会比较高一点儿,像记者朋友这个案子则要收三万多元人民币,每个调查员的费用要4000多美金。

  记者随后又暗访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表示完全可以为记者提供“家庭事务调查服务”,费用为每10天8000元,一周6000元。

  “私家侦探”机构都注册为××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但他们从事的业务范围却包含了民事调查或是非刑事的调查。这些公司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十分小心,常常要伪装一番,据说这样是出于“保护自己”。然而当委托人提出要求,他们又表示“会采用任何手段”,但对哪些“手段”是不违法的却又免谈。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直研究员(应本人要求为化名)、黄晓慧副研究员及广州市金粤律师事务所的熊海博律师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剖析了“私家侦探”面临的种种问题。黄晓慧副究员认为,现在给“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为时尚早,中国的“私家侦探”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的,会有很多相应的问题产生;李直研究员和熊海博律师则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私家侦探”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给予规范管理时要允许其发展。以下是记者与他们的对话。

  记者:中国为什么也会产生“私家侦探”?

  李直:“私家侦探”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司法改革后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即“谁主张谁举证”。但举证方往往不具备收集证据的相当技能和手段,律师又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在调查取证方面不一定是能手,而公安机关的力量又有限,“私家侦探”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私家侦探”由此应运而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记者:“私家侦探”组织与公、检、法等国家执法机构存在什么矛盾?

  李直:“私家侦探”与警察是有区别的。简单地说,“私家侦探”是为公民的私人利益服务的,工作重点在民事方面,而警察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工作重点在刑事方面;“私家侦探”主要是以事先预防犯罪(过错)为主要职能,而警察则是以事后打击(犯罪)为主要职能;“私家侦探”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由个人支付报酬,而警察提供的是无偿服务,由政府财政支酬。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职能。

  熊海博:两者在职能上不会有太大的冲突,还可能相互补充。

  记者:现在争议最多的就是“私家侦探”要怎样合法取得证据,他们所取得的证据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李直:如果“私家侦探”能取得原始证据,按证据排除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国家没有规定认为他们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只要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法庭可以采信。但如果未经同意取得的录音,法庭不会采信。“私家侦探”如果是通过律师行使调查权,将自己采得的证据转化为律师的资料,也可以被采信。

  李直:刑诉法有规定,证据要相互印证,单凭原告被告一方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

  黄晓慧:在《证据法》出台以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来规定证据的来源、存在、采信等问题。

  记者:“私家侦探”在调查时会不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有“私家侦探”说侵害他人权利的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果真如此吗?

  熊海博:是否侵犯隐私权,要看具体的案例。“二奶”的隐私权对于“原配”来讲就不是隐私权,“原配”享有对其配偶隐私的知情权。因“原配”在举证时很难实施具体行为,“私家侦探”在必要时可代表“原配”实施。

  黄晓慧:什么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和普通人的隐私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包“二奶”?“三个月”的时间要怎样界定?“一夜风流”算不算包“二奶”?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私家侦探”可以和警方联手,在取得证据后交由警方处理,也未尝不可。但“私家侦探”的调查范围一定要界定,公众人物不是“私家侦探”涉足的领域。

  记者:“私家侦探”行使的调查权与警察的侦察权二者之间有没有关系?

  李直:要说清两者之间关系,首先要弄清两者的实质。调查权是一种权利,侦察权也是一种权力。两者的区别在于:“私家侦探”行使的是一般的调查权,不能强制执行,而警察是行使强制调查权,可以强制执行;“私家侦探”一般是秘密行使调查权的,而警察则是公开的。至于两者的关系,“私家侦探”可能是一种补缺作用。但这个“补缺”要有一定的“防线”,如果越界则可能干扰执法机构的工作。所以,公诉案件就是“私家侦探”的禁区。一般的民事纠纷及一些自述案件,“私家侦探”应该是可以涉足的。

  记者:应有一种法律法规来约束“私家侦探”的行为。

  黄晓慧:“私家侦探”的出现是社会的需要,但“私家侦探”在目前情况下不宜发展下去。首先我国还没有《证据法》,什么才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什么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规定,也没有类似于《私家侦探法》这样的法规来约束“私家侦探”的行为。再者,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传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人们对隐私权还不够尊重,“私家侦探”保护一方的利益,就可能会损害更多人的利益。我国绝不能像国外一样大力提倡、发展“私家侦探”业,目前应该限制私家侦探涉足的业务范围,更要出台一种法律法规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明确其业务职能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熊海博:现在不是应不应出现、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因为“私家侦探”现在已经大量出现了,只不过暂时比较隐蔽而已。有必要讨论一下怎样规范“私家侦探”业,从法律上给一个许可的范围和行为准则。

  李直:“私家侦探”目前的地位很尴尬,有必要规范、限制其业务范围。这得一步一步来,先允许其有序发展,同时也要禁止他们涉足不应涉足的领域,比如要禁止“私家侦探”调查公务人员、国家官员,不得为政党服务等。《证据法》要早点出台,有关法学研究部门应对“私家侦探”这一新兴职业进行课题调研,可以先拟一个草案。否则,任其无规范地发展下去,社会的公共利益势必会受影响,更可能发生一些想象不到的社会后果。

 

  质疑:谁给了“私家侦探”调查权?

  “业务”范围越来越大的“私家侦探”令法律界人士担忧:如果真像外国私家侦探一样,无孔不入的私侦们拿着各种先进设备调查各类大事小情,人们的正常生活会不会受到干扰?“私家侦探”良莠不齐,更难免会有个别人通过不法手段取得证据后趁机敲诈当事人,如此下来,不全乱了套吗?

  更有人给“私家侦探”列举了四大“罪状”:损害人际关系;服务对象、手段、目的、结果悖理违法;恶化民事纠纷;触犯法律。并要求公安机关彻底“消灭”私家侦探。人们质问:是谁给了“私家侦探”调查权?公民的隐私权又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一化名为“识途马”的私家侦探是这样辨驳的。

  “私家侦探”调查案件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实本来面目提供帮助,对证据的搜集提取乃至作为法庭证据只能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使事实更明晰更理性化;另外,调查活动是在极小的范围内展开的,并没有损害人际关系。“私家侦探”的方兴未艾说明这一职业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他们通过调查取得合法证据提供给当事人,是一种“锄强扶弱”的行为,又何谈恶化民事纠纷?至于触犯法律之说,不能因为这个行业出现了个别败类,就一棍子将整个“私家侦探”行业打死。问题的关键是要搞清到底是整个行业触犯了法律还是其中的个别人有问题。

  对于人们质疑的“调查权”问题,“私家侦探”们又有说法。广州的“私侦”贺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们对于这一行业的质疑,主要是“私家侦探”是否侵犯隐私权、会不会行使警察“侦察权”。我认为“二奶”的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她们的隐私权是在已经侵犯到他人夫妻权利的基础建立的。作为配偶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是否对自己负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有背叛自己,这是行使对配偶的知情权。任何“隐私权”下的隐私行为都不应对当事人的另一方形成侵权或伤害,否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如果妻子知道老公为讨“二奶”欢心将要与之离婚,并准备将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馈赠给“二奶”或是转移走,妻子完全有知情和调查权乃至予以揭露的诉讼权。

  另据记者了解,许多“私家侦探”本来就是律师,而法律已经赋予了律师调查权,律师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法庭证据。而并非律师的“私家侦探”,在通过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后所取得的证据转化为律师的资料,也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焦点:“私家侦探”五大“硬伤”

  ———登记注册。1993年9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而这些民间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制裁的民间机构……有了这个“紧箍咒”,谁还敢明目张胆地称自己就是“私家侦探”?因此听起来有些暧昧的所谓“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就成了“私家侦探”机构的代名词。

  ———侵犯隐私权问题。这又是挡在“私家侦探”面前的一道利剑。隐私权是名誉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誉权。而“私家侦探”在维护一方的权利时,可能会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

  ———取证是否合法。就查“二奶”的案子而言,要取得“有力”的证据就是“捉奸在床”,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不这样做,“有力”的证据又从哪里来呢,法院又会不会采信呢?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于今年4月底颁布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在取得第三方的证据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现在实行的是当事人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的难度却非同一般。

  ———“业务”和国家执法机构相冲突。“私家侦探”要做的事国家执法部门都可以做,那么“私家侦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自身权益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私家侦探”在为一方服务时,必然会“得罪”到另一方,另一方在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极有可能找他们报复。广州某调查公司的贺先生说,他就经常接到恐吓电话,不得已多次换办公地点。

来 自: 侦探语录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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